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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2 08: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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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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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合同的有效性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一般來說,教育機構超范圍經(jīng)營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教育機構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例如幼兒園、學歷教育以及 K12 校外培訓、中外合作辦學等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對于“實施語言能力、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有助于素質提升、個性發(fā)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以及面向成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非學歷繼續(xù)教育的民辦培訓教育機構”是否需要取得辦學許可證存在爭議。
從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與無辦學許可證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效力相關法律規(guī)則可以為以下幾點:
教育機構超范圍經(jīng)營,并不因此導致合同無效,但教育機構違反國家限制經(jīng)營、特許經(jīng)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經(jīng)營規(guī)定的除外。
幼兒園、學歷教育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K12 校外培訓必須取得辦學許可證,中外合作辦學必須審批。
《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jīng)刪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jīng)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從《民辦教育促進法》來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教育機構不存在例外的監(jiān)管規(guī)則。
為了有效對民辦教育機構無資質辦學所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的法律效力進行全面的研究,有律師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公開的相關案例進行了專題研究。以下是部分城市的案例情況:
北京市:其中五份認定有效,一份認定無效。認定有效的理由包括不具有教育培訓資質但不屬于國家限制經(jīng)營等范圍、不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原告舉證不能敗訴等。認定無效的案例是北京涉外經(jīng)濟專修學院與周欣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原因是該學院未提交中外合作辦學的相關資質證明及審批、備案手續(xù)。
上海市: 4 份相關判決,其中三份認定有效,一份認定無效。認定有效的理由主要有意思表示真實、是否具有辦學資質應由行政機關審查與民事糾紛無關、簽署主體屬于公辦學校一部分或與公辦學校合作辦學等。認定無效的案例年代較遠,是吳某與蒯某等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原因是吳某個人無相關從業(yè)資格證和行政許可。
廣州市: 10 份相關判決,均認定合同無效。例如邱瑋等與廣州市王氏軟件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原因是該公司未向相關部門提出許可申請,未獲得審批許可,不具備辦學資格,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深圳市: 5 份相關判決,其中四份認定有效,一份認定無效。認定有效的理由包括《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工商部門注冊的教育機構具有營利性不適用《民辦教育促進法》、原告未有效舉證證明被告無辦學資質等。認定無效的案例是深圳市匯博苑企業(y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宋昆舉等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原因是上訴人超越經(jīng)營范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而提供教育培訓服務,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
在處理無辦學許可證培訓合同糾紛時,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一般來說,如果合同被認定無效,雙方應根據(j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教育培訓機構對合同無效存在重大過錯,通常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學生家長如果沒有盡到審慎簽約的合同義務,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同地區(qū)的法院對于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合同的態(tài)度存在一定的差異:
北京市法院對于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一般認定有效,但對于從事學歷教育或者中外合作辦學的機構未取得資質辦學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認定為無效。
上海法院傾向于認定無辦學許可簽署的教育培訓合同有效,唯一的無效案例年代較遠且代表性不強。
廣州市法院在相關案例中認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培訓合同無效。
深圳市法院多數(shù)情況下認定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合同有效,少數(shù)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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