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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0: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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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是指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已取得許可證的企業(yè)或個人的名義開展食品經營活動。這種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在經營場所內使用該許可證,從而進行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等經營活動。
例如,一家沒有獲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小吃攤,借用了某合法餐廳的許可證來經營,這就屬于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
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存在諸多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掛靠集體企業(yè)并以集體企業(yè)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yè)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yè)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又規(guī)定:“借用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推定:當掛靠人掛靠在被掛靠人名下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與掛靠人產生糾紛,第三人可以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被告,一并追究其連帶責任。
掛靠行為無法保證食品安全。因為未取得許可的掛靠方可能不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條件,無法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從而給消費者的健康帶來潛在威脅。
一旦被監(jiān)管部門查處,掛靠雙方都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包括罰款、吊銷許可證等,這將對雙方的商業(yè)信譽和經濟利益造成巨大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行為實際上是沒有取得許可的企業(yè)或個人從事食品經營,這無法保證食品安全,因此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掛靠行為繞過了這一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就從事食品經營,顯然違反了這一規(guī)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也明確規(guī)定,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要識別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檢查經營場所與許可證上登記的信息是否一致。包括經營地址、經營范圍、經營者名稱等,如果存在明顯不符,
了解實際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知識水平。如果實際經營者對食品安全相關法規(guī)和要求不熟悉,可能是掛靠經營。
審查經營條件是否符合許可證的要求。例如,場所的衛(wèi)生狀況、設備設施的配備等,如果不符合要求,
以下是一些食品經營許可證掛靠的相關案例:
青島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青島綠森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經營許可證、明知他人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罰沒款合計 萬元的行政處罰。
、4月29日、5月7日、5月8日,定西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tǒng)共收到由甘肅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出具的四份檢驗報告,顯示某公司生產日期為2021-03-05的臻品醋(800ml/瓶)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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