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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0: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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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國家對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許可管理的一種憑證。它明確了食品經營者在許可范圍內合法進行食品的批發(fā)、零售等流通活動的資格。這一許可證制度是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確保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在2009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對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批準以及相關的監(jiān)督檢查等行為進行規(guī)范管理。這一舉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制定的。它明確了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也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huán)節(jié)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許可管轄分工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這一管理體系確保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fā)放和管理能夠在各級行政區(qū)域內有序進行,從制度層面保障了食品在流通環(huán)節(jié)的安全性和規(guī)范性。例如,在某省的一個地級市,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對本轄區(qū)內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進行管理,他們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申請企業(yè)或個人進行審核,只有符合條件的才能獲得許可證,從而進入食品流通市場。
(一)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存在促使食品經營者遵守食品安全標準。在申請許可證時,經營者需要滿足一系列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條件,如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并且這些場所要保持環(huán)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這就從源頭上減少了食品在流通環(huán)節(jié)受到污染的可能性。例如,一個經營生鮮食品的商家,必須有合適的冷藏設備和清潔的儲存空間,以防止食品變質和細菌滋生,而這些要求都是在獲取食品流通許可證時需要滿足的條件,從而保障了消費者購買到安全的食品。
許可證制度要求食品經營者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人員管理。經營者需要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同時要有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這有助于在食品流通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的食品安全管理。例如,在大型食品批發(fā)倉庫中,良好的通風和防蟲設施可以防止食品受潮發(fā)霉和遭受蟲害,專業(yè)的管理人員可以對食品的儲存、運輸等環(huán)節(jié)進行科學的安排和監(jiān)督。
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也是許可證審核的重要內容。這一要求能夠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例如,在食品加工車間內,如果布局不合理,生熟食品的加工區(qū)域沒有分開,就很容易導致交叉污染,而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要求促使經營者在規(guī)劃生產流程時充分考慮食品安全因素,保障了食品在流通前的安全性。
(二)規(guī)范食品流通市場秩序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經營者合法從事食品流通活動的憑證。只有取得許可證的經營者才能夠在市場上進行食品的批發(fā)、零售等活動,這就將不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排除在市場之外,避免了無序競爭。例如,在一個城市的食品零售市場,如果沒有許可證制度,可能會出現一些沒有任何衛(wèi)生保障的小攤販隨意售賣食品,擾亂市場秩序,而許可證制度的存在使得正規(guī)的、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商家能夠在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環(huán)境中經營。
便于監(jiān)管部門進行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管部門可以通過檢查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以及對許可證的相關內容進行核查,如經營場所、負責人、許可范圍等,來確保經營者在許可范圍內合法經營。如果發(fā)現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監(jiān)管部門可以責令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必須立即停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監(jiān)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這種監(jiān)管機制有助于維護整個食品流通市場的秩序,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對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的明確規(guī)定有助于統一市場標準。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中的許可范圍,包括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和經營方式(按照批發(fā)、零售、批發(fā)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這使得不同地區(qū)、不同規(guī)模的食品經營者都能夠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經營活動,促進了食品流通市場的規(guī)范化和標準化。
(三)保護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可以通過查看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來判斷其是否合法經營。這為消費者提供了一個簡單有效的辨別方式,使他們能夠更放心地購買食品。例如,當消費者在一家小型食品店購買食品時,如果看到店內懸掛有食品流通許可證,就會對該店銷售的食品安全性有一定的信任度。
由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獲取需要滿足一系列食品安全相關的條件,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消費者購買到的食品是符合安全標準的。如果消費者購買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且發(fā)現經營者是在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違反許可證規(guī)定的情況下經營的,消費者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從而維護自己的權益。
許可證制度促使食品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為了保持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有效性,經營者需要不斷滿足相關的食品安全和經營管理要求,這也會促使他們在食品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方面不斷提升,從而使消費者能夠享受到更好的消費體驗。
(一)場所條件
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這意味著場所的大小、布局等要能夠滿足食品經營的實際需求。例如,一個經營大量冷凍食品的商家,就需要有足夠面積的冷凍庫來儲存食品;如果是經營新鮮水果的商家,則需要有合適的通風、遮陽的貯存場所。
經營場所要保持環(huán)境整潔。這包括地面、墻面、貨架等各個方面都要保持干凈衛(wèi)生,沒有污漬、雜物堆積等情況。例如,食品零售店的貨架要定期清理,倉庫的地面要保持干燥清潔,防止細菌滋生和害蟲出沒。
經營場所必須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guī)定的距離。例如,不能將食品經營場所設置在化工企業(yè)附近,或者與垃圾處理站、污水排放口等污染源過近,以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二)設備設施條件
要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這些設備設施涵蓋多個方面,如消毒設備是為了對食品加工工具、容器等進行消毒,防止細菌傳播;更衣、盥洗設施是為了保證食品操作人員的個人衛(wèi)生;采光、照明設施要滿足食品經營場所的正常工作需要,同時也有助于對食品的檢查和挑選;通風設施可以保持空氣流通,防止食品受潮、發(fā)霉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能夠保護食品不受外界因素的破壞;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則有助于保持經營場所的清潔衛(wèi)生。
設備設施的配備要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例如,食品加工設備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材料制作,消毒設備要能夠有效殺滅細菌和病毒等有害微生物。
(三)人員與制度條件
必須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這些管理人員要具備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能夠對食品經營過程中的食品安全問題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例如,他們要負責檢查食品的進貨、保質期、儲存條件等,確保食品的安全。
要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這些規(guī)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制度等。例如,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要求經營者對每一批進貨的食品進行詳細記錄,包括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便在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時能夠追溯源頭。
(四)其他條件
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這是為了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例如,在食品加工車間內,要將原料處理區(qū)、加工區(qū)、成品包裝區(qū)等合理劃分,設置專門的通道和隔離設施,確保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還需要滿足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不同地區(qū)可能會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基礎上,制定一些補充性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也需要遵守這些規(guī)定才能順利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xù)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發(fā)《食品流通許可證》。這一規(guī)定給予了食品經營者足夠的時間來準備延續(xù)許可證所需的材料和滿足相關條件。例如,如果一個食品批發(fā)商的許可證即將到期,他需要提前三十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以便機關有足夠的時間對其進行審核。
辦理許可證延續(xù)的,換發(fā)后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fā)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這一規(guī)定既保證了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連貫性,又能確保監(jiān)管部門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及時更新和監(jiān)管。例如,一家食品零售商在延續(xù)許可證后,雖然編號不變,但新的許可證上的有效期是從新的發(fā)證日期開始計算的,這有助于監(jiān)管部門準確掌握其經營許可的有效期限。
(一)申請前準備
了解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要求。申請人需要熟悉《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具體規(guī)定,包括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管轄分工等內容。例如,不同地區(qū)可能對某些特殊食品的經營有額外的規(guī)定,申請人必須清楚這些要求才能順利進行申請。
準備申請材料。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申請書的內容要準確、完整地填寫食品經營的相關信息,如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經營場所地址、經營項目、經營方式等。
提供《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新設企業(yè)需要);如果是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范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則需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提交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這可以是房產證復印件、租賃合同等能夠證明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文件。
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以證明相關人員的身份合法性。
準備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詳細列出經營過程中所使用的設備和工具,如貨架、冷藏柜、電子秤等。
提供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例如食品倉庫的布局圖、食品加工車間的操作流程圖等,這些文件有助于監(jiān)管部門了解食品經營的實際操作情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食品安全自查、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方面的制度內容。
還需要準備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不同地區(qū)可能會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特定的材料。
(二)申請受理
申請人將準備好的申請材料提交給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體的受理部門由地方規(guī)定確定)。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會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如果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例如,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誤申請,機關會及時告知。
若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當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時,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的,許可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查與批準
許可機關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本辦法的要求。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在進行現場核查時,許可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執(zhí)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F場核查應當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核查的內容包括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設備設施的配備和運行情況、人員的資質和管理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等。
對申請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可以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通知,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四)領取許可證與后續(xù)事項
申請人在收到許可機關的準予許可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領取許可證后,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工商登記(如果還未辦理工商登記的話)。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yè)執(zhí)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在經營過程中,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xù)的,應當依法辦理。同時,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會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許可條件的,會依法撤銷食品流通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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