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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 0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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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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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鍋爐資質辦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申請:申請制造許可的單位填寫申請書(申請書從相關網站下載,一式四份)向許可實施機關提出申請,并附相關材料,如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fā)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許可實施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返回申請單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受理通知書。
產品試制和型式試驗:按照規(guī)定需要進行產品試制或者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在受理后,準備試制產品或者進行型式試驗。承擔型式試驗的單位在完成型式試驗后,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型式試驗報告。
約請鑒定評審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攜帶批準受理申請資料和相關設備的型式試驗報告,約請鑒定評審機構進行現場實地鑒定評審。
審批、發(fā)證:許可實施機關經過審查,履行審批程序,符合條件的頒發(fā)《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條件的,向申請單位出具不予許可決定書。
申請從事壓力鍋爐制造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當地政府依法頒發(fā)的登記、注冊證件。
有與制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加工設備、檢測手段。
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運轉。
有與制造范圍相適應的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
能夠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基本要求。具體條件見國家質檢總局《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guī)則》等安全技術規(guī)范。
辦理壓力鍋爐資質通常需要以下材料:
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頒發(fā)的登記、注冊證件復印件。
施工單位的合法證明及復印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身份證、單位介紹信等)。
壓力鍋爐資質辦理的相關部門如下:
下列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
承壓蒸汽鍋爐(A、B、C級)。
承壓熱水鍋爐(A、B、C級)。
有機熱載體鍋爐。
固定式壓力容器(A級)。
移動式壓力容器(C級)。
氣瓶(B級)。
管子、管件、閥門、法蘭(A級)。
補償器(A級)。
密封元件(A級)。
特種元件(A級)。
乘客電梯(A、B、C)。
液壓電梯(B級)。
橋式起重機(A級)。
門式起重機(A級)。
塔式起重機(A級)。
流動式起重機(A級)。
鐵路起重機(A級)。
門座式起重機(A級)。
升降機(A級)。
纜索起重機(A級)。
輕小型起重設備(A級)。
機械式停車設備(A級)。
客運索道。
大型游樂設施。
與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批級別的鍋爐配套的部件。
鍋爐壓力容器中直徑大于或者等于1800mm的封頭。
電梯部件。
除水位表、水位控制報警裝置、壓力控制報警裝置、溫度控制報警裝置、燃燒聯鎖保護裝置、液位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以外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
鍋爐壓力容器用鋼板、鋼管、焊接材料。
下列特種設備制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受理、審批,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實施:
鍋爐(D級)。
固定式壓力容器(D級)。
金屬管子、管件、閥門、法蘭(B級)。
補償器(B級)。
壓力管道支承件(B級)。
載貨電梯(B、C)。
液壓電梯(C級)。
雜物電梯(C級)。
自動扶梯(B、C級)。
自動人行道(B、C級)。
橋式起重機(B、C級)。
門式起重機(B、C級)。
塔式起重機(B、C級)。
流動式起重機(B級)。
鐵路起重機(B級)。
門座式起重機(B級)。
升降機(B級)。
桅桿式起重機(B級)。
旋臂式起重機(C級)。
輕小型起重設備(B、C級)。
水位表、水位控制報警裝置、壓力控制報警裝置、溫度控制報警裝置、燃燒聯鎖保護裝置、液位計、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
鍋爐壓力容器中直徑小于1800mm的封頭。
在辦理壓力鍋爐資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申請書被批準受理后,申請單位應當在1年內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完成鑒定評審工作(大型設備可以延長至2年),否則應當重新辦理申請受理手續(xù)。
獲證單位在其有效期內需要增加許可項目、種類、類別、品種等的,按照重新申請辦理手續(xù),但如果基本條件(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未發(fā)生變化的,可以不履行鑒定評審程序。
制造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6個月前,應當按照許可申請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復查換證。復查換證的具體要求見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獲證單位因單位名稱、地址等發(fā)生變化,應當填寫變更申請書(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出具變更的相關證明,由許可實施機關換發(fā)許可證。
獲證單位在按照規(guī)定辦理復查申請后,由于單位地址變更、改制、災害、戰(zhàn)爭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續(xù)取得的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制造許可有效期滿前30日以前辦理延續(xù)手續(xù),但延續(xù)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鍋爐安裝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鍋爐安裝質量和施工安全,安裝單位應在安裝現場設置告示牌,注明許可證持證單位名稱、許可項目、許可證號和項目負責人、安全和質量負責人、調試人員、監(jiān)檢人員的姓名、單位和電話。
鍋爐調試及試運行時,必須由持證鍋爐作業(yè)人員進行操作。在鍋爐安裝完畢,通過相關檢驗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前,安裝單位應在鍋爐顯著位置懸掛帶有“禁止使用”字樣的警示標牌,并采取有效的防護和隔離措施,確保鍋爐系統(tǒng)無法點火或升壓。除調試需要外,電控柜不能通電,燃料閥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等。鍋爐水壓試驗時使用盲板的,試驗結束后應當立即拆除盲板。
鍋爐安裝單位應在施工前將擬安裝的鍋爐情況告知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同時向監(jiān)檢機構提交安裝監(jiān)督檢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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