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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1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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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決議是指在辦理香港公司公證時,如果公證書用于多個地區(qū),一般采用特別決議格式,填寫格式由香港執(zhí)業(yè)律師完成(由公證人起草)。特別決議與董事會決議有所不同,董事會決議需要兩位董事或以上以董事大會形式決定,用于國內的情況,附件需要增加法人代表聲明,委任其中一位董事為法人代表。
當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國內使用時,是無法使用的。因此,需要將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并遞交資料至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后將公證文書送往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公司文件屬于商業(yè)文書,因此香港公司文書在大陸任何城市使用,都需進行香港律師公證并加蓋傳遞章。
辦理香港公司特別決議公證所需提供的資料包括:1、香港公司注冊證書;2、香港公司商業(yè)登記證;3、香港公司周年申報表;4、香港公司董事會決議(特別決議由公證人起草)。此外,根據(jù)不同的決議事項,各國設有不同的規(guī)定。例如,有的需有代表股份總數(shù)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且須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shù)的同意;有的則僅需有代表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shù)同意即可。
為了確保香港注冊公司在大陸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在辦理特別決議時,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和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并進行公證和轉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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