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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09: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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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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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是不允許出借的。根據(jù)《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129),企業(y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食品生產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借是違法行為,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許可證持有人或經營者倒賣、出租、出借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同時,違反《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食品生產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是一個關于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借的案例:上海歐*豆類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被上海市寶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查處。該公司自2022年1月至2月,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雞蛋豆腐等食品,部分產品標簽未標識生產日期,還存在未按規(guī)定實施生產過程控制、未按規(guī)定遵守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等問題。當事人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認真配合調查,主動提供材料,交待自己的違法事實,并且主動停止違法行為,積極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監(jiān)管部門除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外,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警告;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監(jiān)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出借行為主要通過以下方式:
加強日常巡查和監(jiān)督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和查處違法行為。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鼓勵公眾對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借等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yè)的宣傳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使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從事出借食品生產許可證等違法行為。
關于國外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借的情況,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yè)注冊管理規(guī)定》中明確了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yè)的注冊條件、程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對于不符合注冊要求的企業(yè),海關總署將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注銷注冊、暫停進口等。但對于國外食品生產許可證出借的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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