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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9: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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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轉讓是一種違法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行政審批機關根據(j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辦學許可證即這一準予行為的證明。辦學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出借。同時,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也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
轉讓辦學許可證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需要進行一些準備工作,如整理相關材料等。教育機構轉讓需要辦理培訓機構變更登記程序,但是辦學許可證是不能轉讓的,需要重新辦理。
教育機構變更登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的變更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并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紀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簽署變更登記申請書的,申請單位還應提交不能簽署理由的文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登記表》。
指定 (委托)經辦人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復印件。
民辦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園長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規(guī)定的文件外,還須分別提交下列材料:
教育機構轉讓需要辦理培訓機構變更登記程序,但是辦學許可證是不能轉讓的,需要重新辦理。對于轉讓方(“賣方”)存在以下風險:
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學校轉讓協(xié)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
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出,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yè),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來說,“學校轉讓協(xié)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的情況下,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xiàn)。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在一些案例中,對于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轉讓存在不同的判定情況。例如,有的案例中法院強調意思自治原則,雙方自愿協(xié)商達成,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若無違法情形,應認可合同效力。在此基礎上探求該轉讓協(xié)議的具體內容和目的,法院認為該合同實質為轉移辦學經營權利,也即《民促法》許可的舉辦者變更,而非六十二條所禁止的買賣辦學許可證的情形。二審法院更從協(xié)議履行情況(雙方辦理了該學校法定代表人及舉辦者變更登記手續(xù)的事實)印證雙方所簽訂的協(xié)議并非買賣辦學許可證,因此不違背民促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無效。但也有案例中最高院認為轉讓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侵犯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否認協(xié)議效力。
對于轉讓方(“賣方”)的風險:
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學校轉讓協(xié)議無效,不得不返還已收取的轉讓費用。
如果該涉嫌“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被舉報或被教育行政部門查處,將面臨嚴重的行政處罰,甚至被禁止從事教育行業(yè),列入失信“黑名單”;如果構成犯罪的,將面臨刑事處罰。
對于受讓方(“買方”)的風險:“學校轉讓協(xié)議”因違反“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無效的情況下,對受讓方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即受讓方的購買、收購目的不能實現(xiàn)。從法律上來講,學校的舉辦者沒有變更,那么學校諸多事項的處理將面臨重重阻礙,處處受到牽制,畢竟舉辦者的地位對于民辦學校來說,分量不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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