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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8 15: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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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資質· 許可證· 備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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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施工三級資質掛靠存在諸多風險。
民事法律風險
對掛靠人:掛靠合同通常無效,合同中約定的管理費、違約責任或對外責任承擔對掛靠人可能沒有約束力。
對發(fā)包人:若工程質量不符合標準造成發(fā)包人損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對分包或轉包承包人: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又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的,被掛靠人對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對材料設備供應商: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簽訂的材料設備采購、租賃等合同,一般因構成表見代理,由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若合同相對方明知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對農(nóng)民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fā)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jīng)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
法律風險
被掛靠企業(yè)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依據(jù)《建筑法》第66條,可能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還可能被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會被吊銷資質證書。
在政府平臺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場準入。
對掛靠人:掛靠人被認定為履行職務行為,實踐中,為規(guī)避掛靠風險,被掛靠企業(yè)通過與掛靠人簽訂《內部承包協(xié)議》等操作,可能導致在訴訟中難以認定掛靠人的實際施工人身份,而被認定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關于印發(fā)《河南省開展電力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guī)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中治工辦發(fā)〔 2012 〕 1 號)要求,
全國法院: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已被司法實踐所接受,依據(jù)是《建筑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五條和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五條的精神。
審判實踐中,可以結合下列情形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借用資質(掛靠):
借用資質(掛靠)人通常以出借資質(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fā)包人簽訂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資質(掛靠)人與出借資質(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chǎn)權聯(lián)系,沒有勞動關系,沒有財務管理關系。
實務中,掛靠法律關系的認定應重點審查:投標保證金的繳納主體和資金;實際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簽訂合同;實際施工人是否與發(fā)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實際施工人是否全程參與投標、保證金的支付、合同的訂立、實際施工等;是否以勞務分包形式來掩蓋掛靠行為等,以此來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是否為掛靠。以下情況一般認定為掛靠:
假借內部承包名義,但沒有人員聘用合同、沒有繳納社保、沒有工資發(fā)放記錄,辦公場所是各自獨立的。
掛靠協(xié)議簽訂后,掛靠人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在沒有掛靠協(xié)議的情況下,掛靠人以被掛靠人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合同的。
工程款直接流向掛靠人,被掛靠人僅收取管理費,無實質參與工程管理,各自財務獨立的。
權威發(fā)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來了:在掛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掛靠”兩個不同性質、不同內容的法律關系。因掛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資質”而非“承攬工程”,被掛靠人不承擔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折價款的義務。在發(fā)包人對掛靠行為不知情的情況下,施工合同的相對人仍然是被掛靠人,因發(fā)包人與掛靠人之間無合同關系,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發(fā)包人對掛靠人無約定付款義務;又因掛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實際施工人,故發(fā)包人對掛靠人也沒有法定的付款義務。掛靠人僅有權請求被掛靠人參照掛靠協(xié)議約定向其轉付從發(fā)包人處收取的工程款。若發(fā)包人的特定行為使得層層轉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掛靠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避免訟累,可判令發(fā)包人徑行向掛靠人支付工程款。
全國法院:審理工程借用資質(掛靠)糾紛司法觀點合集(上):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被掛靠人),并以該企業(yè)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fā)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原則上應當追加被掛靠人為訴訟當事人。
為貫徹落實中央治理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工作領導小組 《關于對工程建設中掛靠借用資質投標違規(guī)出借資質問題進行專項清理的通知》(中治工辦發(fā)〔 2012 〕 1 號) 要求,
鄭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印發(fā)鄭州市建筑市場綜合整治方案,按照相關要求,全市行政區(qū)域內的相關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向施工單位提供相應保障。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鄭州市電力基礎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和相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能包含對電力施工資質掛靠的整治措施。
鄭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開展建筑工程施工轉包、掛靠等違法行為的整治工作,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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