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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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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工程款無資質指的是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或個人未依法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卻參與了工程建設并涉及工程款的相關事宜。
影響:
合同效力:未取得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認定為無效。
法律風險:無資質的施工方可能面臨法律責任,如行政處罰等。
工程質量:由于缺乏資質所要求的技術、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可能導致工程質量無法得到有效保證。
工程款主張: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施工方主張工程款可能會面臨諸多困難和限制。
信譽受損:對于無資質的施工方,其在建筑行業(yè)的信譽會受到嚴重影響,未來承接工程的機會減少。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署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
對于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起訴發(fā)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按以下兩種情形處理:
發(fā)包人明知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而未提出異議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百九十條規(guī)定處理,實際施工人可直接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發(fā)包人對借用資質不知情的,出借資質方怠于向發(fā)包人主張權利,實際施工人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人民法院應追加被掛靠人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有權依法請求發(fā)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案例一:在某掛靠施工案例中,張雄明委托他人代表協(xié)勝公司與恒興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張雄明組織施工并承擔最終盈虧,協(xié)勝公司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后因各種原因施工班組退場,張雄明訴至法院要求協(xié)勝公司和恒興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認定張雄明與協(xié)勝公司系“借用資質”的掛靠關系,掛靠合同無效。因恒興公司對掛靠不知情,施工合同相對人仍是協(xié)勝公司,該施工合同有效。張雄明無權向協(xié)勝公司主張工程折價款,但協(xié)勝公司應將從恒興公司已收取但未轉付張雄明的工程款轉付給他。同時,因張雄明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實際施工人,無權直接向恒興公司主張工程款,但鑒于恒興公司的不當行為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且協(xié)勝公司同意,法院判令恒興公司向張雄明支付其應向協(xié)勝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應最終歸屬張雄明的款項。
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在承接工程前確保取得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
建設單位在發(fā)包工程時,應嚴格審查承包單位的資質,避免與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
加強行業(yè)監(jiān)管,加大對無資質施工行為的查處力度。
完善建筑市場的信用體系,對無資質施工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信用記錄,限制其在建筑市場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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