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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
(2000)川航粽子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郫縣書刊印刷包裝廠。地址:四川省郫縣北街三段93號法定代表人劉曉,廠長。錢曉波,四川成都蜀王辦事處,代理。范向群,委托代理人,四川成都融信辦事處。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地址:成都市桂花巷21號法定代表人李正培,理事長。委托代理人郭志杰,男,1945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工作人員,住在成都市青羊區(qū)三桂前街87號2棟11號。委托代理人王紹松,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漢族,四川省新聞出版局工作,住在成都市武侯區(qū)新南路44號1號樓2單元3號。上訴人郫縣圖書印刷包裝廠對四川省新聞出版局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提起上訴。上訴人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城星初字(1999)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該案已審理完畢,現(xiàn)已結案。成都然后支持:四川省新聞出版(以下簡稱局)書π縣印刷工廠(以下簡稱印刷工廠)1998年5月至6月在沒有任何印刷過程中,在印刷材料的名稱打印拷貝紙水練習字帖寫書法(底漆)(以下簡稱抄本)73740份;另外,1999年1月21日由出版局印刷并蓋章的成品書21150份、半成品書58598份。據印刷包裝廠印制的《書法初級教程》字本和1989年版的《辭?!飞系臅侵甘褂梦淖?、圖畫或其他符號,在一定的材料中記錄知識,表達思想并發(fā)展成一卷作品,說明抄本屬于書籍的范疇。根據《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二條對圖書等出版物的認定出版物。出版鑒定局出具的《四川新池志》1999年第1號《出版鑒定證》由出版鑒定局鑒定委員會書刊市場鑒定組成員王峰、鄧祥偉簽字,閻云秀簽字。評估組組長。其評估報告符合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措施的發(fā)布管理和第一條,2和8的評估程序和管理措施以外的書籍和期刊,鑒定委員會的33號局出版(1993)。沒有出版單位,沒有著作權記錄,沒有未經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的客觀事實。(1999)《出版鑒定證書》第01號《傳新嘉鑒》具有證明效力。根據鑒定和《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出版局認定印刷包裝廠印制的copycards為非法出版物。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及省政府辦公廳傳辦(1995)165號文規(guī)定,出版局具有法定行政主體資格。局的行政處罰由出版印刷和組裝工廠破壞了所有的非法出版物封存在其他地方,命令他們寫深入檢查不屬于第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yè)管理條例》,這兩個行政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如果在沒有相關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出版局確定印刷組裝廠印制的樣卡總數為48萬元,出版物印刷企業(yè)非法印制、銷售他人依照《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編制、印刷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印刷品總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對印刷組裝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由局出版違反法定程序,依法被吊銷根據判斷如果局執(zhí)行通知的過程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和42的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法律之前。印刷廠呼吁說:本局只在字體上標注“早期書法”而《辭?!穼D書的一般定義就確認了“仿宣紙水寫生式崗位”是一個不恰當的圖書類別。抄本只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文字練習工具,不是傳遞知識、傳承文化、表達情感的載體。原判決書認定出版局(1999)《傳協(xié)鑒字第01號出版物鑒定報告》證據效力存在錯誤。評估報告未加蓋專用章出版物的評價根據第二十九條新聞出版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的出版管理,并沒有簽署并出具的局出版。出版局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抽取樣本,中午在不同地方封存。估價報告上注明的時間與異地查封日期同日,涉嫌作偽證。管理措施的實施行政處罰根據公布的50條規(guī)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違反行政處罰決定應該從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得超過4個月,并于1999年1月21日公布備案,晚于同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超過法定復議期限,此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是違法的。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請求第二審法院發(fā)回或者改判。出版局辯稱:這個詞是“大量的數據或現(xiàn)成的單獨為排序工作,處理,安排,結合成一個獨立或組織工作”的社論和圖書出版工作;書是指“作品的寫作、圖片或其他符號記錄知識和表達思想在某些材料和制成卷或微電影”。印刷包裝廠組織編輯、編排、印刷,委托四川新華書店的教材發(fā)行公司訂購、分發(fā)到中小學的行為構成了出版行為的整個過程。國家新聞出版署《關于依法查處違法出版物若干問題的通知》(1991)第1號?!缎驴ㄗ幼帧返?8條規(guī)定:“未經國家批準的出版單位印刷,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的報紙、期刊、圖書、錄音帶,屬于非法出版物”。其主要形式是“向社會公開發(fā)行、無出版單位或非出版單位簽字的出版物、其他非出版單位印刷公開發(fā)行的出版物”。1986年1月17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發(fā)布了《關于禁止擅自出版和銷售學生復習材料的規(guī)定》,第一條:擅自出版、印刷、銷售中小學生使用的各種品目(內部發(fā)行或者公開發(fā)行)的復習教材、指導教材、練習冊等,并立即停止印刷。印刷包裝廠為非出版單位,其編輯、印刷的是國家禁止擅自編輯、印刷、發(fā)行的中小學生圖書,(1999) 01傳建市新字出版物及授予評估師是王先生,鄧祥偉局評審委員會主審,書刊市場鑒定組彥云副組長,而準予使用和公示的印章也須經本局領導審查同意,經鑒定主體資格批準、合法內容批準,具有證據效力。鑒于印刷包裝廠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國家新聞出版署委托國家新聞出版署進行評估,國家新聞出版署于1999年8月21日向國家新聞出版署提交了《宣紙水寫實踐抄本鑒定意見(1999)1051號》,認定該抄本為書刊。有關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擅自出版的,依照《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以違法出版行為論處?!蛾P于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和《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署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其印制的copycard均為非法出版物。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經過審理和調查:1999年1月20日,根據群眾反映,出版局派員到印刷裝配廠檢查。發(fā)現(xiàn)工廠在印刷和裝訂超過20000張的“水寫在模仿和練習書法米紙(初步的書法)”和近60000冊的半成品”沒有isbn,版權,打印訂單和任何有效的批準文件,涉嫌非法印刷”,因此,它在同一天被申報、蓋章并登記。1月21日,出版局檢查組組長鄒德兵、易奈富、李平華前往印刷包裝廠,收繳成品21150份,半成品58598份封印并取樣,并加蓋“四川省出版物市場檢查組執(zhí)法檢查印章”一份。0024938向該印刷包裝廠出具《四川省出版物市場調查及違法經營收據》,表明違法行為屬于“印刷違法出版物”。并由印刷包裝廠廠長劉曉和出版局工作人員鄒德兵等三人簽名。同日,出版局發(fā)布《出版評估報告(1999)》,稱該文章“沒有正式出版單位,沒有版權記錄,未經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尚未印刷”。根據《國務院關于打擊違法出版活動的通知》,本次鑒定由出版局評審委員會書刊市場鑒定小組副組長閆云秀、王峰、鄧祥偉、并加蓋出版局公章。1月22日,文物局在對印刷包裝廠廠長劉曉進行問詢時,已告知其結論。2月23日,根據評價和出版管理條例和法規(guī)管理印刷行業(yè),美國出版發(fā)行通知的沒收和銷毀Waterwriting大米的模仿和實踐筆記紙(4號,1999)。通知決定沒收并銷毀封印本。對印刷組裝廠從事違法印刷活動的,進一步調查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罰。6月28日,四川省新聞出版局發(fā)布《四川省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決定》。(1999)4、確認“1998年5、6月,印刷包裝廠以教具名義無任何印刷程序印制了72000張copycard”。1999年1月21日查獲成品 萬余件,半成品 萬余件,總價48萬元(即總價)。違反《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20條、第26條、第29條規(guī)定的,為非法印刷行為,印刷出版物為非法出版物。并根據《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作出:1?所有被查封的非法出版物一律銷毀。要求工廠寫一份徹底的檢查報告,以確保類似的行為不再發(fā)生。違法印刷活動所得,沒收處罰向省財政繳納2萬元”。以上事實證明及出版報告所提交的電話記錄、備案表、word(1999)新四川建市號。01、出版物及授予存根編號0024938出版物市場調查四川省非法營業(yè)收據,四川新章(1999)號。4 .對沒收和銷毀《實踐抄寫抄寫紙水>通知書》、《四川省新刊印處罰(1999)4號四川省新聞出版局行政處罰決定》等有關證言和庭審筆錄作為證據。法院認為,四川第一個決定新聞出版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四川Xinprint印刷懲罰(1999)4號是一樣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一部分四川新聞出版局的沒收和銷毀密封copycards在不同的地方了2月23日。《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54條規(guī)定:“沒收的出版物需要銷毀的,紙質出版物應當銷毀,其他出版物應當適當銷毀……”銷毀是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沒收違法出版物后的一種處理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項“責令印刷組裝廠寫一次深刻檢查,確保重復發(fā)生類似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的處罰類型;4(1999)無法律依據,應予取消。依照《印刷業(y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沒收他人委托印刷、銷售出版物的違法所得,并處以印刷品總價2-10倍的罰款。出版局在處罰決定中沒有明確從事非法印刷活動的印刷組裝廠獲得的具體金額,出版局的罰款處罰缺乏主要事實依據。局是否罰款懲罰是根據之前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法律”31日42處罰執(zhí)行通知程序沒有證據證明罰款處罰程序由出版局是非法的和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那本抄本不僅印在封面上《初級書法教程》,對于不同年級、不同學期,內容要求也不同。抄本分為六字和晏子兩種,屬于歷代著名的抄本。這種字帖應該屬于正式出版的范圍。時發(fā)布局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川鑫印刷懲罰(1999)4號已經超過法定審核期50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出版管理和過程是非法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印刷組裝廠的上訴理由站不住腳。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用810元由郫縣圖書印刷包裝廠承擔。這是最后的判決。
季淑琴法官、錢曦法官、王雪梅法官
2000年3月24日,
苗泰,店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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