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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1 09: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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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注冊個人獨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設立,是一家以個人投資組建、依法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第二條 公司中文名稱為“重慶一”,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One”。
第三條 公司住所地為重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某某號。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企業(yè)管理、代理招商、代理工商注冊、財務代理、知識產權代理、企業(yè)上市咨詢、創(chuàng)業(yè)指導、平臺撮合交易服務、翻譯服務、廣告制作、城市基礎建設、金融配套服務、網絡招聘、人力資源、經濟管理、會計、信息、稅務、經紀、鑒證(含審計服務)、法律、影視、旅游、節(jié)能、環(huán)保咨詢與服務;自有物業(yè)租賃、計算機軟件開發(fā)與推廣、技術轉讓、數(shù)據(jù)信息化云平臺建設、智能工具技術與應用、為企業(yè)提供后續(xù)服務。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萬元。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由一名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為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股東姓名:張三,地址:重慶市某某區(qū)某某路某某號,證件名稱:居民身份證,證件號碼:510101X。
第八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人民幣10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全部認繳出資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四)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享有剩余資產;(五)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xù);(三)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第十四條 執(zhí)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zhí)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六)制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jù)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執(zhí)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任命方同意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zhí)行董事兼仸,由股東委派/聘用產生。
第十七條 經理對執(zhí)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zhí)行董仸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二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yè)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zhèn)鶛嗳耍唬ㄈ┨幚砼c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yè)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xiàn)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九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股東簽名:
日期:202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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