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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個人公司注冊外包
物流公司通過靈活就業(yè)服務平臺將裝卸工注冊為個體工商企業(yè),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敗訴。這是如何,
原告王某
2020年8月19日,王某通過“一直招”軟件查找到“張家港州一直招裝卸工人”的信息,并于當天到一家在張家港市普洛斯物流園區(qū)運營的國企進行面試并通過。
2020年8月20日,王某去某國企上班,從事裝卸工作,即從物流車輛上將貨物卸下,將需要發(fā)出的快遞分揀和搬運到相應的物流車輛上。
2020年9月5日、9月23日、10月13日、10月21日,某生活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王某支付731元、1534元、1950元、4888元,附注為項目服務費。
2020年10月20日,王某向張家港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上訴。并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法院判令某國有企業(yè)支付8月工資2020元,9月加班工資差額元,10月1日至10月15日工資2020元,兩倍勞動合同未簽訂的工資,10月4日帶薪休假的工資2020元,經濟補償金元。
在庭審中,王某又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間與某國有企業(yè)進行確認在勞動關系中,某國企支付高溫費差額275元,9月份工資差額350元。
事實與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加入某國有企業(yè),但該國有企業(y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原告繳納社保,也沒有全額支付加班工資。
被告和平臺黨
2020年7月6日,甲國物流有限公司(甲方)與甲國Live(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服務外包合同》,同意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接派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快遞項目服務及綜合物流輔助服務;乙方安排人員在甲方指定地點完成服務。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相關規(guī)章制度,與為甲方提供專業(yè)服務的人員簽訂服務合同,并及時發(fā)放人員的薪酬等福利待遇。
被告辯稱,一間國營公司已與一間直播公司簽訂外判服務合約,并同意將速遞分揀工作外判給一間直播公司,并按月向一間直播公司支付服務費。原告與某直播公司簽訂了工程分包協議,約定原告與某直播公司屬于民事合同關系,由某直播公司向原告發(fā)放服務費,原告起訴某國有公司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對某直播公司辯稱:某直播公司接受某國有公司委托,在某國有公司業(yè)務覆蓋地區(qū)提供快遞服務、裝卸服務。原告與水地(昆山)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地公司)簽訂《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同意由水地公司代為辦理原告?zhèn)€人企業(yè)的注冊事宜。原告主動通過視頻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另外,在個體工商企業(yè)成立的當天,原告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與某直播公司簽訂了項目分包協議,并同意由原告獨立承擔項目完成服務,因此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勞動關系爭議
某國有公司與王某外包是勞務關系,某活公司與王某是合同關系,它一直以外包為基礎一起支付了王某生活公司的外包服務費。提供證據:與某直播公司(上海)的服務外包合同、某直播公司與王某的項目分包協議、向某直播公司付款的記錄。
某直播公司聲稱其與王某是民事合同關系,提供證據: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數字證書技術報告、個人工商視頻注冊、個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項目分包協議。其中,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根據王某作為甲方委托乙方水務公司辦理個人工商注冊,簽署相關協議,代理發(fā)票,保管您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印章等,甲方授權的CA證書在乙方注冊申請過程中進行電子簽名,授權乙方簽名;個人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昆山玉山鎮(zhèn)一八四路一四0號一活商務服務工作室”(以下簡稱工作室1846140)注冊于2020年8月26日,經營者為王;項目分包協議規(guī)定工作室1846140成立后,將獨立負責承包一家生活公司的業(yè)務。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項目分包協議中使用的王某簽字均為授權未經核實的電子簽名。
王某不承認某直播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認為該公司沒有簽署任何協議,是某國企工作人員在其入駐一周后用其手機操作的,他認為這是在幫助他注冊工作所需的平臺;個體工商戶注冊視頻是在辦理人員告知其可以注冊建立個體工商戶時,負責收發(fā)的長銀砂物流網站,因此錄制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視頻,不清楚是否設立個體工商戶,也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
法院裁定
法院認為,某國有公司聲稱與王某存在勞務外包關系,但該公司與某活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自愿登記設立個體工商戶,以個體工商戶名義與某活公司簽訂分包協議,并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在國有企業(yè)中普遍從事通過裝卸作業(yè)。
王某根據某國有公司公開招聘信息,到某國有公司從事裝卸貨工作,該裝卸貨工作屬于某國有公司的業(yè)務組成部分,并且王某接受了某國有公司的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王某的勞動報酬經某國有公司批準,某國有公司將工資支付給某活公司,然后某活公司根據某國企批復發(fā)給王某的金額,其實質仍是某國企批復王某的勞動報酬;王某與某國企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法院確認王某與某國企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某國有企業(y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多月未與王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向王某支付2倍工資差額元。某國有企業(yè)未依法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費,應向王某繳納經濟補償金。經計算,某國有企業(yè)要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金金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與王某有關的個人工作室注冊協議和項目分包協議的簽字使用的是授權和免予核實的電子印章,王某認為自己沒有簽署任何協議,不清楚個人工商企業(yè)是否成立,也沒有收到營業(yè)執(zhí)照。最終法院判定其為非自愿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其工作管理模式和報酬結算符合勞動關系特點,確認了勞動關系的存在。
如何判斷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一切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由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有報酬勞動的勞動者;(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p>
因此,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主體資格。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行為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是從屬。即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三是業(yè)務相關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即是用人單位事業(yè)的組成部分。
首先,關于主體資格,在本案例中,某國有公司和王某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第二,在屬性上,王某接受國有企業(yè)的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其工作過程體現了國有企業(yè)為其勞動管理,從事國有企業(yè)安排的有償勞動,雙方關系具有屬性的特點。
第三,在業(yè)務相關性方面,裝卸工作是國有公司業(yè)務的一部分。
因此,用戶在注冊靈活就業(yè)平臺時,用人單位需要履行告知用戶的責任和義務。工商稅務的意向認證和實名認證需要獲得注冊用戶的知情同意和簽字。如果當事人不知情,非自愿的情況下辦理注冊認證,就會發(fā)生糾紛。
歸根到底,企業(yè)為了規(guī)避勞動關系為個人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將不被法律認可,最終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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